李立国,男,1953年生于河北玉田,197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月参加工作,东北工学院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1993年赴西藏,担任自治区党委秘书长一职,此后历任自治区党委常委、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2003年11月,李立国任民政部副部长。2010年起出任中国民政部部长。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2016年11月7日,被免去民政部部长职务。2017年1月9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证实,中央纪委正在对李立国进行审查。2017年2月8日,因严重失职失责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处分。

中文名

李立国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籍贯

河北玉田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性别

出生年月

1953年11月

政党

中国共产党

人物履历

1970.01——1974.05,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机械厂工人;   

1974.05——1976.02,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团委干事;   

1976.02——1977.01,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建材基地会战指挥部团委书记、政治处副主任;   

1977.01——1977.12,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铁路管理段段长兼党支部书记;   

1977.12——1979.05,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沙石矿党总支副书记、副矿长;   

1979.05——1980.10,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团委副书记(其间:1980.03—1980.08在辽宁省沈阳机电学院干部进修班学习);   

1980.10——1982.09,辽宁省沈阳市钢化玻璃厂党总支书记(其间:1981.09—1982.01在辽宁省委党校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2.09——1984.07,辽宁省沈阳市石棉制品厂党委副书记(其间:1983.03—1984.07在辽宁省委党校培训班学习);

1984.07——1985.03,辽宁省沈阳市石棉水泥制品厂党委书记(其间:1980.09—1984.09在辽宁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函授大专班学习);

1985.03——1985.06,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1985.06——1990.01,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1985.08当选省青联副主席);   

1990.01——1993.01,辽宁省盘锦市副市长(其间:1989.04—1991.02在辽宁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函授本科班学习;1989.03—1992.04在东北工学院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3.01——1993.12,西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   

1993.12——1995.08,西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兼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1995.08——1999.01,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兼区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9.01——2001.09,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秘书长兼区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1.09——2003.01,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03.01——2003.11,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书记;   

2003.11——2005.12,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2005.12——2010.05,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   

2010.05——,民政部党组书记、常务副部长。

2010.06——,民政部部长。

2016年11月7日,被免去民政部部长职务。

中共十七大代表,在中共十七大上当选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职务任免

人物事件

立案审查

2017年1月9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证实,由于巡视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中央纪委正在对李立国进行审查,一旦把事实情况查清楚,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将会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作出处分,处理结束的时候会把相关消息对公众做公布.

撤职处分

2017年2月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民政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严重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李立国同志作为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窦玉沛同志作为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管党治党不力,严重失职失责,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李立国同志的违纪事实,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立国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任免信息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免去李立国的民政部部长职务。

人物事件

立案审查

2017年1月9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证实,由于巡视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中央纪委正在对李立国进行审查,一旦把事实情况查清楚,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将会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作出处分,处理结束的时候会把相关消息对公众做公布.

撤职处分

2017年2月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民政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严重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李立国同志作为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窦玉沛同志作为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管党治党不力,严重失职失责,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李立国同志的违纪事实,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立国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