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至1842年英国发动的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以清朝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而告结束。战后,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对国际惯例和己方利益的无知,引诱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项制度在南京和广东继续谈判。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双方达成海关税则,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0月8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中文名

虎门条约

签署时间

1843年7月

签署国

中国清朝,英国

签署人

耆英,璞鼎查

类型

不平等条约

签定过程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双方达成海关税则,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0月8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条约简介

中英《虎门条约》共16条,另附“小船定例”3条;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15款,另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中国丧失了下列重要权利:

1.关税自主权。双方将海关税则以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朝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

2.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条约规定,遇有交涉词讼,由英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处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

3.片面最惠国待遇。条约规定“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说,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切权利。

4.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条约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即英国领事)亦即借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

由此,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此外,条约对中国的引水权、海关验货权等多有破坏,而条约中关于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后又被英方曲解为设置“租界”的法律依据。

《虎门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主权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进一步损害了中国的权益,给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

主要内容

1.片面最惠国待遇,中国“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2.准许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永久居住。后来英国据此加以典解,于1845年在上海强迫清政府划定“租界”,各国相继效法,纷纷在通商口岸建立侵略据点。

同一天英国又强迫清政府在虎门正式订立了已先于7月22日公布实施的《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

1.明文规定了统一的五分税率,即肯定了无论何种货物,一律值百抽五。

2.领事裁判权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中国独立自主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条约原文

虎门条约

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虎门。

按照前在江南省城经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议结两国万年和好,缮写成册,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英国干华丽士船上书名画押;旋将和约二册分送两国君上御览,既奉恩准钤盖御宝,批准施行,嗣于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两国大臣在香港以和约敬谨互换,永远遵守;其和约所载各事宜内,有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须议定进、出口货物税饷则例一款,业经会议条例,通行遵照;又和约议定后另有紧要数款,必须议明酌定,以为万年和好之确据,兹钦差大臣、公使大臣商议悉臻妥协,彼此所见皆同,为此谨立条款,作为善后事宜附粘和约一册,凡此条款实与原缮万年和约无异,两国均须专一奉行,切不可稍有乖违,致背成约。

计开:

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进、出口货物税则例附粘之册,嗣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

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新定贸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五港口均奉以为式。

一、新定贸易章程第三条货船进口报送一款内所言罚银若干员及货物查抄入官等语,此银连货皆归中华国帑,以充公项。

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开辟之后,其英商贸易处所只准在五港口,不准赴他处港口,亦不许华民在他处港口串同私相贸易。将来英国公使有谕 示明不许他往,而英商如或背约不服禁令,及将公使告示置若罔闻,擅往他处港口游奕贩卖,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倘华民在他处港口与英商私串贸易,则国法俱在,应照例办理。

一、前在江南业经议定,以后商欠断不可官为保交,又新定贸易章程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内,复将不能报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切实声明在案,嗣后不拘华商欠英商及英商欠华商之债,如果帐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

一、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

一、在万年和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

一、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一、倘有不法华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官船、货船避匿者,一经英官查出,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倘华官或探闻在先,或查出形迹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则华官当为照会英官,以便访查严拿,若已经罪人供认,或查有证据知其人实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断无异言。其英国水手、兵丁或别项英人,不论本国、属国,黑、白之类,无论何故,倘有逃至中国地方藏匿者,华官亦必严行捉拿监禁,交给近地英官收办,均不可庇护隐匿,有乖和好。

一、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其官船之水手人等悉听驻船英官约束,所有议定不许进内地远游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货船水手一体奉行。其官船将去之时,必另有一只接代,该港口之管事官或领事官必先具报中国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至于英国官船既不载货,又不贸易,自可免纳船钞,前已于贸易章程第十四条内议明在案。

一、万年和约内言明,俟将议定之银数交清,其定海、古浪屿驻守英兵必即退出,以地退回中国,为此预行议明,于退地之后,凡有英官居住房屋及所用之栈房、兵房等,无论系英人造建或曾经修整,均不得拆毁,即交还华官,转交各业户管理,亦不请追修造价值,庶免致迟延不退,以及口角争论之事,以敦和好。

一、则例船钞各费既议定平允数目,所有向来英商串合华商偷漏税饷与海关衙役私自庇护分肥诸弊,俱可剔除,英国公使曾有告示发出,严禁英商,不许稍有偷漏,并严饬所属管事官等,将凡系英国在各港口来往贸易之商人,加意约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倘访闻有偷漏走私之案,该管事官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货,无论价值、品类全数查抄入官,并将偷漏之 商船,或不许贸易,或俟其账目清后即严行驱出,均不稍为袒护。本地方官亦应将串同偷漏之华商及庇护分肥之衙役,一并查明,照例处办。

一、嗣后凡华民等欲带货往香港销售者,先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关口,遵照新例,完纳税银,由海关将牌照发给,俾得前往无阻。若华民欲赴香港置货者,亦准其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华官衙门请牌来往,于运货进口之日完税。但华民既经置货,必须用华船运载带回,其华船亦在香港请牌照出口,与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港口给牌赴香港者无异。凡商船商人领有此等牌照者,每来往一次,必须将原领牌照呈缴华官,以便查销,免滋影射之弊。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

一、香港必须特派英官一员,凡遇华船赴彼售货、置货者,将牌照严行稽查。倘有商船、商人并未带有牌照,或虽有牌照而非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所给者,即视为偷漏乱行之船,不许其在香港通商贸易,并将情由具报华官,以便备案。如此办理不惟洋盗无可混迹,即走私偷漏各弊,亦可杜绝矣。

一、香港本非五处码头可比,并未设有华官,如有华商在彼拖欠各国商人债项,由英官就近清理。倘欠债之华商逃出香港,实在潜回原籍,确有家资产业者,英国管事官将情由备文报知华官,勒限严追;但中华客商出海贸易,必有行保,若英商不查明白,被其假托诓骗,华官无从过问。至英商有在五港口欠各华商账目,而逃赴香港者,华官若以清单及各凭据通报英官,英官必须查照上文第五条办理,以归划一。

一、前条载明,凡系华民带货往香港销售,或由香港带货至各港口者,必由各关发给牌照等语。今议定,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给之牌照若干张,船只系何字号,商人系何姓名,货物系何品类、若干数目,或由香港运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运至香港,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粤海关转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该英官亦应将来往各商之船号、商名、货物数目,每月照式具报粤海关,而粤海关即便通行各海关,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绝假用牌单、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两歧。

一、英国之各小船,如二枝桅或一枝桅、三板、划艇等名目,向不输钞。今议定,各船由香港赴省、由省赴澳,除仅只搭客,附带书信、行李,仍照旧例免其纳钞外,倘载有货物,无论出、入口及已、未满载,但使有一担之货,其船即应按吨输纳船钞,以昭核实;惟此等小船,非大洋船可比,且不时往来,进口每月数次不等,亦与大洋船之进口后即停泊黄浦者不同,若与大洋船一例纳钞,未免偏枯。嗣后此等小船,最小者以七十五吨为率,最大者以一百五十吨为率,每进口一次,按吨纳钞一钱;共不及七十五吨者,仍照七十五吨计算;倘已逾一百五十吨者,即作大洋船论,仍按新例,每吨输钞五钱。至福州等口并无此等小船往来,应无庸议。

今将各小船定例,开列于后:

一、凡此等英国二枝桅、一枝桅、划艇等小船,必须领英官牌照,用汉、英字样言明大、小,何等样船只,能载若干吨,以便稽查。

一、此等小船,每到虎门,即必停止通报,与大洋船无异。倘内载有税货物,均应在黄浦关口通报,到省城时,即将牌照缴存管事官收报,以便代请粤海关,准令起货。若未经海关允准,擅自卸货,即按照新定贸易章程之第三段货船进口报关一款办理。

一、容俟进口货既起清,出口货又全下船,其进口、出口税与船钞亦已纳完,驻省管事官即给还牌照,准其开行。

此善后事宜附粘和约其内载十六条款,附入小船则例一条,缮写四册,今由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盖印划押,先将二册互换,照依施行,并由两国大臣将

二册一面具奏;但两国相距遥远,奉到渝旨,迟速不齐。今议定,一俟奉有大皇帝?批允准,既由钦差大臣将原册转交广东黄臬台,赉交公使大臣查照收执。将来奉到君主亲笔准行,寄回香港,再由公使大臣委员送至广东交黄臬台,转送钦差大使查照,俾两国永远遵守,以敦万年和好之谊。须至善后和约者。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

于虎门寨盖印画押为据。

附注

本条款见《道光条约》,卷3,页24-30。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90-399。

本条款原称为《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又称为《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通常称为《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条款本身仅十六款,最后三款系《小船则例》,附在条款后,作为善后条款的一部分。

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于虎门。

一、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

凡议准通商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口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一、口内押船人役一款

凡应严防偷漏之法,悉听中国各口收税官从便办理。凡遇英商货船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后,即由各海关拣派妥实丁役一、二人,随同看押,预防走私。或自雇小船乘坐,或竟搭坐英船,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应由海关按日给银,自行备办,不得需索英商丝毫规费。有犯,计赃论罪。

一、货船进口报关一款

英国商船一经到口停泊,其船主限一日之内,赴英国管事官署中,将船牌、舱口单、报单各件交与管事官查阅收贮;如有不遵,罚银二百元。若投递假单,罚银五百元。若与未奉官准开舱之先,遽行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舱口报单等件,即行文通知该口海关,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逐一声明,以凭抽验明确,准予开舱卸货,按例输税。

一、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

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

一、货船按吨输钞一款

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一、进出口货纳税一款

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能加增。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全完,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

一、大关秉公验货一款

凡英商运货进口者,即于卸货之日,贩货出口者,即于下货之日,先期通报英官,由英官差自雇通事转报海关,以便公同查验,彼此无亏。英商亦必派人在彼,眼同料理。倘或当时英商无人在场看验,事后另有告诉者,由英国官驳斥,不为查办。至则例内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各货,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其客商内有愿出某价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定为此货之价,免致收税有亏。又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如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或异,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斤,再秤其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斤数,其余货物但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有理论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报知情由,通知海关酌办,然必于当日禀报,迟则不为准理。凡有此尚须理论之件,海关暂缓填簿,免致填入后碍难更易,须候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一、何时何银偷税一款

英商进口,必须钞税全完,方准进口。海关应择殷实铺户、设立银号数处发给执照,注明准某号代纳英商税银字样,作为凭据,以便英商按期前往。交纳均准用洋钱输征,惟此等洋钱,色有不足,即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某类洋钱应加纳补水若干,公商妥办。

一、秤码丈尺一款

嗣后各口秤货之大秤、兑银之砝码、量物之丈尺均须按粤海关向用之式制造数副、镌刻图印为凭,每口每件发交二副,以一副交海关,以一副交英国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轻重、长短,计货计银,遵例输税。倘验货人役与英商理论长短、较量轻重,悉凭此秤码、丈尺为准,以杜争端。

一、剥货小船一款

每遇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西瓜扁及各项艇只,其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行议定,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必限定何船揽载。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将该船户自必照例惩办。至此等小船,倘有因剥运货物诓骗逃走者,中国官员即应严行查拿,而英商亦应各自留心防范,免贻后累。

一、禁止剥货过船一款

凡英商进口船只,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将货剥过别船者,须先将实在情节,禀请英官察夺给牌,并移请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有不先票明候验,私行剥货者,即将剥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

一、设立属员约束水手一款

英国货船湾泊处所,由管事官分设妥善属员一员,就近约束水手人等,先须竭力禁止英稍免致与内地民人词讼争论为要。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国属员即应竭力设法解释。若英国水手上岸,属员必须派船内伙长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闹争论等事,俱惟该伙长是问。凡系船中水手应用衣食等物,内地官员不得拦阻小民傍船买卖。

一、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

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一、英国官船口内停泊一款

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官船进口、出口,英国管事官应先期通报海关,以凭查照。

一、英商货船担保一款

向例英国商船进口,投行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税均由保商代纳。现经裁撤保商,则进口货船即由英官担保。

附注

本章程及海关税则均见《道光条约》,卷2,页12-2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69-389。

本章程原称《议定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或称《五口通商章程》。[2]

本章程及税则实际上于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已在香港公布,但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时,本章程及税则均视为该善后条款的部分,因而以善后条款的签订日期为本章程及税则的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