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超,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江苏滨海县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副主席、射阳县委书记。

2014年5月,违纪被查。同年8月被刑事拘留。

2015年8月4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

2018年4月27日,无锡市中院裁定,对罪犯徐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文名

徐超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籍贯

江苏

性别

出生年月

1958年5月

个人履历

1978年12月--1981年1月就读于江苏省盐城市师范专科学校阜师大专班中文专业学习;

1981年1月--1987年10月任江苏省滨海县中学教师、团委委员、团委副书记(期间:1987年7月--1990年7月江苏教育学院教育管理学专业函授本科学习并毕业);

1987年10月--1989年11月任江苏省滨海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1989年11月--1990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委办公室秘书;

1990年4月--1994年1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

1994年1月--1995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信息科副科长;

1995年4月--1996年2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科长;

1996年2月--1996年11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委办公室主任助理、行政科科长;

1996年11月--1997年11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7年11月--2001年1月任江苏省阜宁县委副书记(期间:2000年9月--2003年7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经济管理专业学习并毕业);

2001年1月--2003年3月任江苏省阜宁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3年3月--2007年11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亭湖)区委书记;

2007年11月--2007年12月任江苏省射阳县委书记;

2007年12月--2012年6月任江苏省射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年6月--至今任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14年5月5日中纪委网站显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副主席、原射阳县委书记徐超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5月,江苏省纪委发布消息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副主席、原射阳县委书记徐超正接受组织调查。

刑事拘留

2014年8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盐城市政协副主席徐超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审判决

2015年8月4日,江苏南通市中级法院对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徐超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超利用担任盐城市亭湖区委书记、射阳县委书记、盐城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服务企业经营、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及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王明春等人非法收受、索取39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万余元。

法院认为,徐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徐超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353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超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鉴于徐超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徐超到案后,退出了全部受贿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执行变更

落款日期是2018年4月27日的《徐超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徐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能积极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