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中文名

三权分立制度

外文名

separation of powers

三权

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

特点

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

别名

三权分治

名词解释

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家机关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由议会、政府和法院分别掌握,独自行使权力,使彼此互相制约。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限制君主的权力,以保证资产阶级获得政治上的优势和经济上的发展,以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理论基础,要求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君主立宪的制度,对当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来说,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同时也表现了资产阶级向封建势力谋求妥协的软弱性。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它写进了宪法。通常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1]

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考试权和监察权,搞什么“五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只不过是用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资产阶级利益。

简介

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三权分立经过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已经初具雏形。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在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对其进一步发展,设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模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力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制度优劣势

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三权分立”机制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逐渐受到巨大冲击。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和影响,国家机关之间分权与制衡关系已经表现为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协作关系,以及各政党之间为争夺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与妥协的关系。

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牵制力量随着扩大,而立法、司法两权对行政权的牵制力量相应削弱,它们之间相互平衡关系已被破坏。同时,国家权力能否分割、权力分立有无确切含义、司法审查有无道理等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从而使三权分立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